邯郸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神秘人的三次“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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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129 | 回复3 | 2023-6-2 13:3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邯郸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神秘人的三次“不可思议”
前段时间力场君写了一篇小文章,讲述了因为“农户联保”问题而保存争议的内蒙古银行,旗下子银行存在多个“问题股东”的现象,当时就有小伙伴在公号后台留言,说农村商业银行群体背后的问题可能更多,更直接点名了地处河北省邯郸市的一家农商行,名为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力场君特意看了一下,果然不简单,特别是与神秘人的三次“不可思议”。
公开信息显示,邯郸市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1月,虽然名称中不带银行两个字,但仍然归属于邯郸市银保监局管辖。2020年10月20日,肥乡联社获批引入多家民营企业成为其股东,其中就包括一家“河北善美商贸有限公司”,新增入股2000万股;再加上这家股东原本就持有的1500万股,增资后合计持股3500万股、持股比例为 7.55%。按说这个持股比例也不算大,但是这仍然指向了第一个“不可思议”。
不可思议之一:空壳公司是如何成为农信社股东的?
根据《天眼查》显示,“河北善美商贸有限公司”截止到目前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而且在向肥乡联社增资的2020年,当年末实缴资本为零、社保缴纳记录为零,这就是一家空壳公司嘛。
但就是这样一家空壳公司,却能够一把掏出2000万对肥乡联社增资,它的钱是从哪来的?肥乡联社又为什么接受这样一家空壳公司入股?这家空壳公司又是如何顺利通过了监管部门审核的?
不可思议之二:神秘自然人与肥乡联社原理事长同进退?
在2020年以空壳公司身份对肥乡联社增资的时候,“河北善美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法人代表为自然人庞美利,后于2023年4月将公司转让给了张亚、刘艳飞两名理事长自然人;巧合的是,在2020年引入“河北善美商贸有限公司”增资时,肥乡联社的为王少昕,后于2022年8月11日卸任。也即王少昕前脚刚从肥乡联社退出,庞美利也与斥巨资入股的肥乡联社划清了界限,这难道只是个巧合?
力场君需要提示一点,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但从本案来看,“河北善美商贸有限公司”虽没有对外出让所持肥乡联社股权,但是该公司原股东却已全身而退。
不可思议之三:神秘自然人原价接盘不良资产?
关键还在于第三点,不可思议的关联交易。有公开报道显示,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美利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前者将其依法享有的下列债务人的借款合同(借据)项下的全部权利,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依法转让给庞美利。
结合债权转让公告和拍卖信息,某借款人向肥乡联社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截至2016年5月19日,但直到2021年5月17日仍末归还本金和利息,因此肥乡联社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拍卖;而作为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东企业法人代表的庞美利,则以起拍价400万元竞得。
这宗关联交易透着奇怪:首先是肥乡联社处理不良债权的态度,早在2016年5月就开始赖账的贷款,却拖到五年之后才拍卖,合理吗?其次,既然上述借款已经被认定为不良债权被拖欠五年之久,很显然收回的难度较大,但肥乡联社股东企业法人代表的庞美利,却仍以贷款原值购得此项不良债权,没让肥乡联社承担任何损失,这合理吗?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力场君严重怀疑上述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是否值得邯郸市金融监管部门关注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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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 | 2023-6-2 14:15: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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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7150 | 2023-6-2 18:4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这些问题,很多地方都存在,希望都能好好治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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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581 | 2023-6-2 20: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我支持评论下,会为我涨涨经验,我要好好支持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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