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新河交警借执法之名行创收之实 誉为敛财利器当之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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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022 | 回复2 | 2023-7-24 16:58: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中生有”的违法理由成为邢台新河交警处罚司机的手段,司机明知新河交警“冠冕堂皇”的在说瞎话,还得陪着一副笑脸感恩戴德的感谢照顾,真替新河交警感到无地自容,唉!

 

 

        2023年7月24日上午,两台货车途经邢台新河,前后相差个把小时,在同一个地点被查,而结果却截然不同,一个被罚款100,一个被罚款50,罚款理由可谓是“五花八门”,而罚款数额可能是新河交警凭司机面相决定的,新河交警真乃神器也!

▼新河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新河交警口中的违法行为,随着罚款单的作出也烟消云散,违法变合法。司机照走,交警照查,一起行政处罚就此结束。

    《道路交通安全》**百〇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照新河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处,空空如也,执法人员一个也没有。可见,新河交警有权任性像脱缰的野马。

▼新河交警查车现场视频截图

 

 

      再看,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新河交警查车的路段是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何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难不成司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吗,到底是什么样的事实,请新河交警公开执法记录仪。

      执法不守法,严重破坏了法律尊严,损害了公安交警的形象,侵害了货车司机的合法权益,请主管部门重视,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过错,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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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观察 | 2023-7-25 09:15: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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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城乱人心乱 | 2023-7-25 09: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曝光,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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