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境法网
2023年7月26日凌晨5点左右,开发商强征通城县石泉村六组居民土地和房屋,有多部门组织参与,石泉村委会书记徐敏也参与其中,强拆推土征用土地,动用大量人员保护开发商刘卫国强拆强征土地,已强行推到房屋一栋,填埋农田若干。当地居民到达现场交涉理论时受开发商人员阻拦并报警。呼吁纪检委严查,保护公民合法益。
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现址位于通城县隽水镇双龙路东侧、隽水镇石泉村6组,其法人代表为刘卫国。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7月22日下发的《关于吴某梅等村民信访事项告知书中》(隽自然资规信【2020】145号,签发人:杜文胜)指出:原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存在防火间距等原因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液化气站的经营要求。因此,2017年,刘卫国向通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将通城县液化气站迁址新建,新址拟选定于双龙路与规划中的隽西大道交汇的路口、通城县隽水镇石泉村6组的土地上。 然而,该项目征地从启动、报批、拍卖,就违反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因此遭到了石泉村6组大多数农民的反对,具体情况如下:
**、该项目的征地协议不合法,严重违背了石泉村6组大多数农民的意愿。2017年,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迁址新建项目原计划依附于当时拟落户于石泉村6组土地上的华茂寄宿学校项目进行征地,因此并未签订正式征地协议。然而华茂寄宿学校项目在签订征地协议后,并未启动征地程序(该项目已于当年迁址于通城县隽水镇石泉村9组土地上,目前已完成建设并开学),因此,该项目的征地协议自动废止。虽然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迁址新建项目(现更名新能源建设站项目)与我组部分农民签订了补充协议书(见附件),但该协议存在两个明显的违法之处:
1.补充协议中规定(详见附件):甲方(通城县隽水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乙方(通城县隽水镇石泉村6组)道路、农田设施等公益事业上建设的需要给于扶助,扶助的资金按照红线用地范围内水田面积每亩17780元的标准计算。甲方对乙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组预留发展用地按相关政策到位。因华茂寄宿学校征地项目征地协议实际已经自动终止,其中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落实;而征地补充协议中,并未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内容;其中规定的组预留用地,也未落实到位。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2018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通城县液化气站迁址新建等项目)的批复》(文号:鄂政土批【2019】234号)规定,应按照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32120/亩)进行补偿。因此,该项目征地协议未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进行明确规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因该协议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因子仅有7位村民签字,不能代表大多数农民的真实意愿,违反我省关于征地过程中需要尊重农民意愿的相关规定。
第二,该项目土地拍卖程序存在严重问题。该项目选址位于主要交通干道附近,周围居民密集,且补偿标准明显低于省市文件规定的标准(具体见后文),收到石泉村6组被征地农民及集体内其他农民的强烈反对,他们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投诉。2019年4月25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9期明确指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规划调整,将隽西大道主干道十字路口的液化气站重新选址”。然而,该地块在土地平整、青苗补助、坟墓迁移、房屋拆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组预留发展用地等均未友好协商到位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由通城县城西新区建设指挥部向通城县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虚假书面承诺( “若因该宗土地引起的法律相关责任均由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迁址新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我单位负责……..竞得人使用竞得的土地与被征地单位和当地村、组、户相关单位、个人矛盾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等概有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迁址新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从而使该地块迅速挂牌出让给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并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从事后公布的《通城县G【2019】0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告》来看,挂牌后快速以320.46万元的起拍价转让给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城县双龙路液化气站项目(新能源建设站项目)土地征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征地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通城县液化气站选址新建(新能源建设站)项目,为个体户刘卫国为达到个人盈利为目的而强行推动的商业项目,该项目征收土地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条款中的任一条款,该项目不顾反对强行推进,严重损害石泉村6组居民及被征地农民利益,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