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法治是遵循信仰和正义的规律;法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石;法治是推动民主进程的标本;法治是为黎明百姓谋福祉的恩泽之源;法治是治国不紊的鸿猷之策。
然而,面对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树*蒙冤一案,法治犹似于“躲猫藏”一样,没有“现身”于正义。
该案于2022年6月19日由法网官网作了《守护法律者反被蒙冤,四川一公安民警疑似遭报复!》的报道后,未能引起相关部门的丝毫重视。在此报道的前后,一直有媒体在不停的关注陈树荣的案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起明摆着的冤案,却不能进入依法再审程序来彰显法治的公平正义?
该案经多方媒体向社会披露后,不知何因,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却未得到回复?当事人便于2022年8月15日专程赴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了解情况,接待的三名法官详细询问及看了提交的证据,对其所提问题不答而是无奈的摇头,告知:“本案已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信访终结,不得受理立案了;若要申诉,只有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执法监督。”于是,当事人又将申请及证据资料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便翘望于回复。
2022年10月,中共四川省委第九巡视组在金阳县工作期间,当事人据实向该巡视组递交了诉求、申请及证据资料,并实名举报办理冤案的违法执法者后,便于同年11月22日接到该巡视组通知,受理的本案因工作结束已转交金阳县政法委核查处理,要求等待电话通知。
在没有回复之下,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赴该县政法委了解情况,被告知:政法委不能核查处理此事,要求重新书写申请书转交金阳县“一把手”汇报后处理。后书写了申请书呈交仍未得回复。
在无果之下,当事人便去该省纪检监察部门询问了解情况,被告知:本案是涉法涉诉案件不予受理,案件已经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信访终结,若是要翻案,只有自己寻找到证人唐强,让他主动出来澄清事实才行。
(图为陈树*实名呼吁!作者摄)
据陈树*向一位律师反应后,该律师称:“这是刑事案件,举证责任是公诉的检察院。在人海茫茫中就算找到唐强,便如实告知找他的目的,唐强能配合给你写了陈述事实的材料,执法机关能否认可呢?这还是一个未知数。倘若唐强不配合,说你威胁打击报复他,你作何解释?你花了精力却难料后果,要找这人也得检察院或者法院有执法资格的人去找。”
在万念俱灰,又深处无奈之下,当事人便于今年3月3日赴京欲准备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反应情况,以核查案情真相维护其合法权利。遗憾的,当事人此次赴京向相关部门“反应未果”,被当地多部门极力“相劝”而返。
当事人在时光荏苒,白驹过隙中疲惫的等待,当时在京“苦苦相劝”会处理好的结果到来……
在此阶段,金阳县政法委及凉山州政法委确实为此展开了工作。时至5月5日当事人得知凉山州政法委召集金阳县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对本案作出了讨论。可是,至今仍“悬而未复”。
笔者认为,凉山州政法委是一个有担当、敢担当、有作为的国家专政机关,在党委的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必定是无愧于时代、无愧于法治、无愧于民族,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而肩负党和人民所赋予的神圣使命赴重前行。
因为政法委的每项工作需要全方考虑,凉山州政法委也不例外。对于陈树荣的申诉诉求,将会上报省政法委,并及时与省高院、省检察院联系,因为谁都不愿意看到有冤假错案发生在自己的辖区,何况申诉人陈树荣曾经还是一个合格的人民警察。
下面是陈树*申请核查蒙冤所涉问题要点:
2015年6月11日被办理本案的检察官非法拘禁及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陷害后,因假案无法用证据佐证犯罪,被法院审判中非法拖延审判时超期关押一年两个月零两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罚金十万元。
在上诉、申诉中都未被核查案情真相被书面驳回诉求。
申请事项:
一、核查本案的案情真相,以澄清事实。
二、根据依法核查清楚的案情公正公平处理本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及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需要核查的问题要点在于一审唯一证人“唐*”的身份不实。公诉机关取证的唐强《询问笔录》疑点重重:其地点是资兴市看守所。与其湖南省双牌县(双牌县与资兴市两看守所相距两百多公里)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唐强,不是同一人。原因:二者的身份证号码与住址不一致(《询问笔录》中唐*是虚假证人,身份证号码及住址虚假,查无此人;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唐强,身份证号码是43292219830729007X,经查询公安部户籍网络,该人员的风险评估分数是“0”,头像经辨认,也不是当初与申请人见面时自称“唐强”之人)。
该《刑事判决书》制作时间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此时间距金阳县法院对陈树荣的首次判决时间2016年5月3日提前近半年。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对没有陈树荣在庭受审的《刑事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唐某将欲行贿金阳县……陈某某……,因该事实仅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公诉机关的该笔指控不予支持。”全文未见对唐某行贿陈某作了怎样判决的叙述。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奇葩的是,证人必须在庭审中质证,本案却被“遗忘”。
检察官对“唐*”的《询问笔录》中记录情况虚假。若是与申请人首次会面自称“唐强”之人,不会说出如此不实言辞。说会见时“他们来了五六个人”,“他们”者即申请人、阿力海呷、司机三人,明确的来人数量都说错,行贿行为可信吗?说申请人带他引见了金阳县法院一院长,这院长是谁?至今不知。
2015年6月11日9时至13日午,被侦查办理本案检察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期间,并非只有一个被讯问的录音录像光盘,而是一共九个全程录音录像光盘。所见的6月13日《讯问笔录》对应的审讯光盘是第九个,既是被刑讯逼供后配合检察官演练所录的录音录像光盘。之前面8个光盘仍被隐匿,如果查实这九个全程录音录像光盘,定能再现刑讯逼供真相。
陈树*被控制人身自由时,没有使用任何法律手续,是典型的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
本案执法中不查证赃物来源与去向,不采取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按照依法侦查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中既然有“赃款赃物”存在,搜查、扣押措施是固定证据必须的办案侦查措施。针对其谎言,申请人被逼供编造供词时作了对应措施,准备在检察官进行搜查及扣押的侦查中有其他人参与的情况下,揭露其刑讯逼供的情况:谎说“唐强”的行贿财物是用一纸袋所装,受贿财物被消耗后,还剩余三千多元钱在家中保险柜里。本案对此没有依法侦查。
在刑事拘留与逮捕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执法程序,被检察官以没有公安局长签章、公安民警执行签字、也没有法律文书防伪码的《拘留证》和《逮捕证》实施执行了拘留与逮捕。此执法,实属揶揄。
检察官违法监控律师回见当事人:当事人于2015年6月13日被拘留后,家中为其聘请了律师。但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除首次开庭的前一天下午会见没有被检察官监控外,其余会见均被检察官跟随监控,导致在检察官监控律师会见的情况下,违背意愿让家属向检察官交纳了50000元的所谓赃款。在没有被检察官监控的唯一一次会见中(首次开庭前一天下午),申请人方才给律师告诉了被刑讯逼供的实情。
陈树*最后说,我的案子主要是检察机关所走程序违法,在无法律底线下竟采取刑讯逼供,这不啻是对我身体侵犯,更是对法律的侵犯,对庄严的国徽玷污!
无论我的申诉走向何方?均会矢志不渝的坚持下去。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坚信总有一天正义会绽放璀璨星光!
(以上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