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要依法”:老标题为何不过时?
近日本网接到卡友指出山西平顺县交通警察上演公路“三乱”。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既是法律宣传者,又是守法的标兵,执法者更应敬畏法律。
多名卡友驾车从(S76平长高速)虹霓峡收费站下高速,下高速右拐就被交通警察拦下被罚,罚款代码【6014】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
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请问作出处罚的杨小明、王宏良、陈光、警官,车辆全部都是空车是怎么开出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违法行为的?
错一错二再错三吗?看来不是。看来是山西公开征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突出问题。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七条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做到: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公路“三乱”为目的的“乱罚款”虽然看似纠正了“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违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公正执法的初衷。民警的执法活动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刚正不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主体,一切形式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做到心存公正。
但在平顺民警的执法下把法律、法规、规章、抛在脑后,无视法律、法规、规章、。打着维护法律和公权的旗号,严重践踏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的权益,引发社会公众的不满。
请长治交市警支队平顺县交警大队认真对待公路“乱罚款”行为作出让社会公众信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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