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昨天呢,我给大家讲了,2010年12月24日,新昌公安扣押了我正在生产的货物,在恶劣的环境中放26天,等变质了才送去检验,本身我的这个产品还正在生产中没有出厂,没有生产完,没有放置合格证,新昌公安给我放26天以后送去,检验是明显的先定罪再制造假证据,那么人民法院没有判扣押的,我的货物有罪以后怎么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8条做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朋友们这规定是很准确很详细的。我就弱弱的问一下新昌公安,你们向人民法院征求意见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