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工作者被以贪污罪逮捕 案件撤销后房子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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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305 | 回复1 | 2024-2-26 20: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白城市洮北区

       2024年2月21日,家住白城市洮北区居民李万贵(69岁)向当地媒体反映说,24年前,他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拘留,随后被批捕,2019年案件被撤诉,但被扣押的楼房却不知被谁给卖了,为此他多次找有关部门讨说法均无人理会。
       李万贵说,1999年6月21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贪污罪为由将其拘留,当年7月2日被批捕,7月7日扣押其价值30多万元的楼房一户,45天后(8月4日)被取保候审。此后,案件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检察院也一直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21年后的2019年1月16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白洮检职检撤(2019)1号),撤诉的理由是“案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020年11月 26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又给其出具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李万贵说,案件被撤销后,其提出赔偿事宜,但检察院不同意赔偿,扣押其楼房说是上缴财政了,但他得知财政并没有收款票据。李万贵说,后来其在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档案室看到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以他的名义以极低的价格(五万八千元)卖给了张胜男。《协议书》的落款日期是1999年6月29日。李万贵说,他从未见过这份《协议书》,《协议书》开头及落款处“李万贵”三字也不是他亲笔书写,《协议书》是他人伪造的。
       李万贵对当地媒体说,2021年12月12日,其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并未向其送达任何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曾组织过听证会,却一直不作任何答复,在其数十次追问下,无论是主办人员还是检察长都说不同意出具书面赔偿决定书。再后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同意赔偿,但赔偿数额不到一万元,这与他的损失(包括被扣押应该返还价值30多万元的房子在内)差距太大,他不可能同意。
       李万贵说,后来他又依法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不直接受理和需要洮北检察院先作出决定或通知为由,拒绝接受他的书面复核申请。期间他还曾找过市政法委、纪检委、人大、政府信访等部门,也曾多次找过洮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均无人理会他的事。后来他又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答复是中院不应直接受理。
       李万贵说:我已经69岁了,再拖几年,我基本走不动了。我就想知道,当年说我贪污遭逮捕,仅8天后的1999年6月29号,我的房子就被人伪造卖房《协议书》卖给一个名叫张胜男的人了,而6月29号我正在看守所呢,是看守所把我放出来了还是买房人到看守所与我做的买卖房屋交易?扣押我房子的日期是1999年 7月7日,就是说,房子被扣押之前就被卖了,这跟抢劫有啥区别?多年后案件被依法撤销,为什么该赔偿的不赔偿?那份卖房《协议书》究竟是谁伪造的?这里面有没有啥猫腻儿?有关部门能不能给我个合理的解释?
       李万贵对媒体说,2023年5月23日,他与其律师一起,将律师写的《关于李万贵申请国家赔偿案律师代理意见》,交给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某某。
       当地媒体在这份律师代理意见书上看到以下内容:
       涉案财产楼房一户在卷宗材料中体现的是扣押,并不是没收,另外在纪检调查此案时卷宗却出现了相矛盾的证据,卷宗内有一张标注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的《赃物解缴清单》,依据该清单该赃物应上缴了,但实际上该房产在不动产登记的却是张胜男的名字,早在1999年时就被出售给张胜男,罚没的财产怎么能不上缴国库而随意出售,所得款项谁拿去了?没有任何的没收手续,该房产在2008年时过户至张胜男名下,且房产档案中有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是1999年6月29日,协议书上也根本不是李万贵本人的签名,过户程序以找不到卖方为由通过报纸上公告而变更过户。这说明该房产在侦查阶段即被出售给他人。
       另外,赃物的确认,需要法院判决书确认,而不是侦察机关确认。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法扣押,但无权确认是否为赃物。现本案李万贵并未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房产也未被确认为赃物或违法所得,其被扣押的房产当然应返还,如果办案机关认为应该没收只能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自行处理。现因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理应依法赔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8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定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在诉讼程序终结前,涉案扣押、查封的财物是不允许处理的,从程序上看,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将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以上均为李万贵律师代理意见书中的内容。
       2024年2月25日下午1点42分,当地媒体来到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门口保安称,今天周日不上班。于是,当地媒体致电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某,是否了解李万贵房子被谁卖了的事。王某说,他只是个一般的办案人员,详细情况他并不了解。
       当地媒体了解到,李万贵曾经办过白城市机砖厂,并获得过白城地区行政公署颁发的《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称其在“全区工业战线‘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李万贵说,如今是法治社会,他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李万贵向媒体反映情况。


      李万贵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为李万贵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李万贵说这份卖房协议书是他人伪造的。


     李万贵获得的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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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夫 | 2024-2-26 23: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大疑问:1999年6月21日,李万贵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为由拘留,11天后被批捕,二十一年后的2019年1月16日,收到洮北区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撤诉的理由是“案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一起并不复杂的涉嫌贪污案,审查(侦查)了二十一年?这说明:1、办案人员在案件没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时就已经发现,李万贵根本构不成贪污罪,因此没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案子不能立即撤诉(不排除有人干预),因为李万贵的房子已经被卖了,撤诉就得把房子归还给李万贵,另外还得给李万贵赔偿。所以,..的办法就是拖,但一直也没把李万贵拖死,这就出现了二十多年后被迫决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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