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假记者”,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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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22 | 回复3 | 2024-7-9 10:1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宣化区有部分企业反映有人冒充“小报记者”拿着工作证冒充记者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夸大其词,借机索要“封口费”以定报纸,定杂志名义。

友情提示,各位企业要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日常企业管理,严格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同时,还要准确识别新闻记者身份真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假冒媒体门槛低,难治理,主流媒体发布声明还根治不了。该怎么办?

如果这些非法经营的机构是未经批准设立的,主流媒体可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从非法经营的角度向网信办、文化稽查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这些非法经营的机构利用所谓的“新闻”进行诈骗,则可以向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控告,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第六条(部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加强日常管理 辨别记者身份提高防范意识 谨防上当受骗如遇到假记者敲诈勒索建议立即向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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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源285 | 2024-7-9 10: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过路过,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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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米酉 | 2024-7-9 12: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我支持评论下,会为我涨涨经验,我要好好支持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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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7466 | 2024-7-9 16: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观点!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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