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集团王庄煤矿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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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034 | 回复0 | 2024-8-15 20: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于微博山西潞安集团王庄煤矿,2024年7 月 14日0:30许, 9103里风巷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该起事故被瞒报。死者张爱民,时年53岁,是长治市屯留区河神庙乡苗岳村人,7 月 14日0:30许,抽采二队张爱民在9103里风巷施工钻孔时,工作服袖子卷入钻机发生事故,致其死亡。家中妻子务农,俩儿子已成年均未成家。事故发生后,死者在当地有影响力家属出面和矿方协商,达成700余万元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资料显示,该矿建成投产于1966年12月,原设计能力为90万吨,经过两次改扩建和持续环节系统改造,生产能力达到710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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