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平日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这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花板级”的广告词。每当看到这些广告词时,张女士就想起了三国演义里面诸葛亮的一句台词,“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2006年张女士为丈夫任先生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太平洋人寿)购买了《长泰安康(B)》个人长期人身保险,一份320元,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忽悠下,共计买了15份,这18年来,张女士从未拖欠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每年都给太平洋人寿交钱续险,但从没来没有麻烦过太平洋人寿。2024年4月9日被保人任先生因背部疼痛,遂前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身体,后被医生确诊任先生为急性冠脉综合征(俗称冠心病)随即在当天住院,经检查心脏三根主血管一支堵塞百分之99,一支堵塞百分之95,另一支堵塞百分之65,心电图显示心肌梗塞,心脏血管伴随狭窄、堵塞,病情严重,并于4月11日进行了心脏手术治疗,心脏植入支架三枚,药物球囊两枚,共花费5万多元,任先生随即向太平洋人寿报案,并说明了病情。
5月7日,周口太平洋人寿售后部门的一个李女士电话告知任先生“你这个病达不到理赔标准,我们公司决定拒赔”,任先生要求李女士出具拒赔通知书,李女士电话称这个我说了不算,我只是转达理赔老师的意见。任先生要求李提供理赔老师的电话,遭李拒绝。5月23日售后李女士电话告知任先生通过业务员的努力,业务经理的努力,分公司老总的努力向总公司汇报决定撤回拒赔通知书,正常理赔。此时距离任先生报案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任先生对于保险公司业务拖沓,表示了自己的不满,不过还是配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补充了新的资料。当任先生以为太平洋人寿会公平公正的解决理赔案件时,5月24日太平洋人寿的一纸《理赔决定通知书》让任先生的心情彻底的跌入谷底。太平洋人寿拒绝了任先生的案件理赔,理由是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任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保险公司一会要拒赔,一会又说可以赔了,最后又拒绝理赔,明明保险单上明确表明自己的病情属于理赔范围,怎么就不属于条款的保险责任了呢,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条款》第十二款规定,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行的血管绕道手术。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保险条约是2006年签署的,医院专家告诉任先生十几年前你的症状只能采取血管绕道手术,但是现在技术先进了,有对身体创伤更小的手术方式来治疗,任先生听取了医院专家的意见进行了更为先进的手术。
“保险缴费时,保险公司一天都不让拖,我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不给我理赔,理由是我没有采用保险规定的比较落后的手术方式进行手术,完了还得继续交钱续保,如果我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有异议的话,保险公司就要解除我的保险合同”任先生无奈的表示。《理赔决定通知书》中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这次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若对我公司的解释仍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任先生说:保险条约里明明就有我这个病,咋到现在又不给我理赔了,不理赔还得让我继续缴保费,如果有异议就让我解除保险合同,那我这18年来缴的保费算怎么回事,我这钱咋就缴的这么冤,太平洋人寿这不是耍流氓么。随着时代的进步,国家监管的完善,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买的是旧重疾产品,也可以用新版疾病定义申请理赔,哪个有利就按哪个赔。类似“店大欺客”的行为已经快要销声匿迹了,但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这种要钱时如狼似虎,理赔时胆小如鼠,实在不行就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知道还有多少老百姓经历过类似揪心的问题,是不是企业一旦做大就不用再考虑底层民众的权益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不把老百姓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只是一味的伏在老百姓身上吸血,那这样的企业又能发展到什么时间呢,这个问题真的让人沉思。 来源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