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在2021年就刊登的帖子再次被有关网友发布,相关媒体进行**,一起了解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责任判定。事故发生本应对双方定责,鸡泽县交警队**性判定是为何?2020年4月29日早起,鸡泽县东环路交队车辆管理所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造成电动车驾乘人员死亡,死者是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妇。事故发生后鸡泽县交警队事故科协警王某带人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是:机动车驾驶人于小波正常行驶,突然从路边横过马路驶过来一辆电动车,按照鸡泽县交队提供的事故认定书,是于小波超速造成的这起交通事故。但值得关注的是,路面限速每小时80公里,测速监定结果是89.9公里,也就是于小波应当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然而,对方是老年夫妇,其中电动车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没有配带头盔,乘坐电动车的人员死亡,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电动车驾乘人员存在横过马路的行为,死亡人员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盼望鸡泽县交警队事故科给社会一个说法,给肇事者司机一个公平的说法。2021年6月25日,机动车驾驶人的亲戚将问题反映到了鸡泽县交警大队,鸡泽县交警大队队长、副队长负责接待,当质问鸡泽县交警大队队长时,为啥让于小波承担全部责任?交警大队队长竟信口开河的说:“于小波就应该负全部责任,这是我们领导班子集体定的责任”。当时,于小波质疑鸡泽县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说:“总不能咱们负全部责任,对方横过马路,他们也得有责任吧”?于小波不签字,后来鸡泽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长孟某忽悠说:对方俩人都死了,签了吧!晚点咱事故科给你们调解,不会让你吃亏的!但在后期调解过程中,对方狮子大开口,多次调解没有谈成,就这样鸡泽县交警大队把案件送到了检察院,案件也稀里糊涂的终结。这样的判定究竟是否合理合规?鸡泽县交大队以及领导班子集体制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又是否存在偏颇?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严查鸡泽县交警大队腐败队伍,还事情以公平公正判决!也还肇事司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