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保全造成民营企业巨大损失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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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49 | 回复1 | 2024-11-7 16:55: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魏新平,身份证号(142631196807151318),手机号:15364671111。是山西李子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山西李子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李子坪公司)与山西富保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保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7月26日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作为受害方,对富保路和保险公司的恶意诉讼保全提出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富保路公司和保险公司只承担冻结我公司280万元的利息,系错误判决与基本事实不符。

 

主要理由如下:

 

一、李子坪公司系从事煤炭购销业务经营的民营企业,其280万元大额流动资金被侯马法院错误保全,直接导致我公司因资金不足失去三次购销机会,造成巨大的经营损失。2021年8月19日和2022年6月10日,我公司为融资竟拍,向个人和公司分别借款470万和500万,产生融资利息损失194833元,详见证据材料。

 

二、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日,我公司参与山西焦煤煤炭竞拍交易,因我公司账户上的280万元被恶意错误保全,致使我公司未能达成交易,造成468万余元的巨额损失,详见证据材料证明。

 

三、山西焦煤2021年8月19日竟卖活动,我公司多方融资的账户资金加上给山西焦煤的30万保证金,高于起拍金额;可以证明我公司如没有被错误保全280万元,三次竞买的成交价均在我公司资金承受范围之内。故错误保全导致我公司未能竞买成功,造成无煤可售的窘境,致使我公司与华宝鑫等下游客户的煤炭交易中断,产生实际经营损失468万余元经济损失。以上证据材料在临汾中院2024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中,我方律师出庭质证并递交主审法官。

 

四、一审诉讼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对错误保全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提出鉴定申请。侯马法院委托太原普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2024年4月22日,普祥会计事务所做出《关于对山西李子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冻结280余万元流动资金造成经营收益损失的鉴证报告》,鉴定意见为:按照可供参考的平均销售利润率17.155%计算,一次销售业务造成的经营收益损失为43万余元,二次销售业务造成的经营收益损失为86万余元,三次销售业务造成的经营收益损失为129万余元,四次销售业务造成的经营收益损失为173万余元。我公司以鉴定意见中的销售利润率17.155%计算,计算得出的实际损失为468万余元。而一审法院罔顾事实,对我公司的实际损失视而不见,既未采纳鉴定意见,也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关于民事侵权的过错责任让二被告承担应有的侵权责任,只判决二被告承担冻结280万元按一年的银行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未对造成我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五、我公司作为地方经济支柱的民营企业,在煤炭经济萧条,资金压力巨大,积极寻求市场发展的时候,由于富保路公司的恶意诉讼和错误保全,将我公司280万资金冻结一年不能使用,错失焦煤市场持续上涨盈利的**时期,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对二被告的恶意保全行为认定存在过错,但判决结果却与认定的事实相悖,对二被告的错误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让其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就是对错误保全的纵容和包庇,违背法律本意和宗旨。临汾市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中明确了所承担的责任,即“我公司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我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以我公司文件和内部规定,以及与申请人的约定等,作为拒绝向被申请承担赔偿义务的免责理由。”上述保证明白无误,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未认定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为维护我公司权益,本案已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望中院领导查明事实,为民营企业说实话,办事实,法律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不能成为一句空话。望临汾中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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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峰 | 2024-11-8 09: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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