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接到知情人透露,2023年2月26日,下午2时左右临漳县辖区内河北华冠隆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春华·清华苑二期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岳某长,男,45岁,磁县磁州镇沙营村人,在临漳县春华·清华苑二期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从11层摔下致死,事故发生后河北华冠隆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家属协议私下赔偿130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临漳县辖区内河北华冠隆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此操作,是否涉嫌瞒报?
安全生产无小事,不怕有问题,就怕藏问题。近年来,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仍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有关负责人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相关责任人幻想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压低事故级别”,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贻误救援,扩大事故造成的损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因此,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要求,“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