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座落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启动十一号社保融资项目用地拆迁。该地块位于黑石铺街道黑石村后背塘组,紧邻省政府,在湘府路大桥和书院南路交汇的东南角,是该市的核心区域。
(图为第一榜)
当时周边房价在13000元/平方以上。在《拟征项目用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就十一号补偿用地项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时,形成了代表大会决议:同意补偿安置方案,放弃听证。
(图为第三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针对拆迁补偿安置,国务院强调了上述必须完善的程序和要求。
从该地块实施征地拆迁程序上而言,俨然是合法到位的。但是在《决议》上签字的十位村民代表,无一人是十一号地上村民,却代表十一号地村民同意安置方案放弃听证。知情权、听证权就这样被“掠夺了!” 在《筹资预算表》和资金拨付单上显示:用地单位“天悦投资有限公司”、拆迁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拆迁事务所”、主管局“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批准单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三张资金拨付单共计4400万元,投资方拆迁资金全部到位。在此却猫腻重重,瑕疵满满。
在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解读:1、经实地摸底调查;2、程序严谨:各单位部门都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盖章,公章四枚。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合法。逐级审批职责分明;3、调查仔细:合法房屋栋数31、拆迁房屋面积8889平方(其中合法面积7660平方)、拆迁人口190人、拆迁个人房屋补偿费用32332179.86元(个人房屋补偿平方32332179.86/7660=4221元/平方)、企业补偿“0”元、总费用43646902.44元(约4400万元)。调查摸底结果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且每项资金精准到“分”,可谓事实清楚!
落实情况:
一、由《第一榜公示表》制作的《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数据:1、实际拆迁户数61户250人(户数扩大一倍、人数增加60);2、57-61号是同一天启动的天心区“五号地”拆迁项目上的村民,五号地公示榜、十一号地公示榜同时等数额榜上有名(重复补偿);3、拆迁总面积(房屋面积)17160.6平方;4、村民个人房屋补偿合计29863146.99元(平均房屋补偿单价1695.17元/平方);4、企业补偿为“0”。总费用40961225.02元(约4100万元)节余300万元。这个征求意见公告被前妻周静萍举报:少批多拆、超越红线、重复补偿、冒名顶替、虚增拆迁人人数户数。
二、《黑石铺街道信访回复》并不否认存在前妻举报的事实,对举报一一给出了答复,少批多拆是因为区政府批准邻村18户70人纳入十一号地项目内拆迁、超越红线不存在,扩大拆迁面积与超越红线是两回事、冒名顶替是把两户拆迁户的房屋弄错了、重复补偿是制作公示榜时打印店弄错的。
回复解读:1、批准代征18户70人并没有追加一分钱拆迁资金(瓜分了村民本该获得的补偿);2、把红线外的房屋一并拆了与超越红线拆迁是有什么不同(巧立名目、偷梁换柱);3、冒名顶替是把两户房屋照片贴错了,顶替人是非拆迁范围的村民,在拆迁范围内根本无房,且已经获得了公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何来贴错?被顶替人在拆迁范围有合法房屋和产权证,公示结果变成无房户至今未获得补偿是贴错了照片又何能自圆其说(怎么能让不合法变成合法,难道就是这么操作的吧)?4、应拆迁31户实拆迁61户,除了代征、重复、还有7户是哪来的?为什么不解释?
三、最后由《第三榜公示表》制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1、实际拆迁户数61户247人(与户数扩大30户、人数扩大57人,且没有减去重复的五户?),59-61号与42、46、52号重复,只是换人重复而已,57、58新增不明来源,仍凑足61户;2、拆迁房屋总面积16892.64平方(比实际扩大2倍);3、村民个人房屋补偿合计29982142.22元(平均房屋补偿单价1774.86元/平方);4、企业补偿为“995063.06”(约99.5万元,实际该地没有企业,属于虚增补偿项目);5、总费用42564151.56(约4256万元)节余144万元。鉴于以上证据,前妻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出台后,依法向长沙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并请求撤销。
一审(2019【湘01】行初【187】号)判决:天心区政府批准《方案》主体适格,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周静萍提出的各项诉讼理由均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湖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前审判长对原告曾进行电话询问,在电话中她明确表示:1、这个地块拆迁肯定是有问题的,违法的地方我们确认违法,但是不撤销它,保留它的效力;2、你告的是官方批准的行为,政府行为就算有违法的地方有瑕疵的地方,我们法院需要考虑它整个项目的进展也是不会撤的。你打这个官司救济不到你自己,你只能告对你补偿的那块,你告到这个来了,解决不了你个人的问题;3、对你的补偿肯定是有问题的,到时候给你那么点,肯定是不合理的,到我这理肯定就过不了,我现在不说它合不合法,我就说它是不合理的;4、我其实真的想纠正你这个事情的,我跟政府沟通一下,我指出他们的问题,要他们重新搞一个要不就跟你协商,要他们私下跟你协商。解读:当接到这个电话时,我们以为法律是不容践踏的,审判长已经知道《方案》存在违法事实,补偿不合理,法院会秉公断案。
二审判决书(2020湘行终【637】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审查天心区政府批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为的合法性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该征地方案的内容完备、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均按长沙市政府现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天心区政府批准该方案于法有据;市政府经复议对区政府批准该方案的行为予经维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关于补偿的相关问题:1房屋合法面积认定为129平方并无不妥;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3、关于要求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的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将上诉人作为诉讼理由提出的,证明《方案》补偿不合理的补偿的相关问题,未全面审查却当做诉讼请求给出判决认定。超越职权,实属典型的枉法裁判。 (2021最高法行申【2694】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天心区政府批准该安置方案,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长沙市政府复议维持天心区政府批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关于补偿的相关问题,应当另行主张。实际上是对(2020湘行终【637】号)行政判决中将诉讼理由变成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错误做法进了行纠正。
本案原告周静萍基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举报事实,数据造假不实,涉嫌挪用侵占村民补偿金,补偿极其不合理等违法事实,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地补偿实施方案》违法并撤销。争论的焦点是《方案》是否违法?应不应当撤销?并不是诉天心区政府是否有权批准《方案》的行为,上诉人补偿的相关问题亦不是诉讼请求,理应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通过后续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诉讼解决纠纷。审理(2020湘行终【637】号)案件的审判长在电话中说补偿不合理,在她这里肯定过不了。但是判决下来,二审不仅没有确认违法的地方违法,相反却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上诉人补偿的相关问题,由诉讼理由改为诉讼请求进行了判决认定,将后续《限期腾地决定书》下达后上诉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司法救济之路封了,实际上剥夺了上诉人在后续安置补偿纠纷中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二审法官说的和做的截然相反,枉法裁判开启了司法强拆的方便之门,毋庸置疑成为了违法拆迁的保护伞。 《限期腾地决定书》、《房屋补偿计算表》房屋建筑面积438平方,本次认定补偿面积129平方,个人房屋补偿单价780元/平方(是投资方给出补偿价的5.5分之一,是同地段商品房价的17分之一),因户口属于“非农业”无安置,各项补偿合计508829.31元(约50余万元)。接到《限期腾地决定书》之后,针对补偿的相关问题本人诉诸法律寻求保护,结果一、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均以(2020湘行终【637】号)行政判决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驳回起诉。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最高法(2021最高法行申【2694】号)行政裁定书,在明知最高法对(2020湘行终【637】号)二审判决中补偿相关的问题已经纠正的事实,既不采纳最高法裁定,又不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使最高法的裁定丧失了它应有的权威性,然后嬗变成为了一张废纸。
周双国2023年6月7日
微评:莫让司法为民背离了其理念和初衷
就周双国的房屋拆迁补偿而言,无论是在补偿方面,还是在操作程序上,均让人大跌眼镜――其房屋面积为438㎡,补偿时,仅仅只给50万元。这一杯水车薪的补偿款,无疑折射出来的并是公职人员的诡异之举。从被拆迁人的人数造假,到占用实际被补偿人的补偿款,从而上演的不仅仅只是一种腐败,尤为重要的是涉及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诉讼中,法院明知补偿不公,征地拆迁程序违规,但依然我行我素,成为了违规征地拆迁的帮凶,在一丘之貉下让失地农户周双国流离失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诉讼理念被抛之脑后,司法为民更是无从谈起。《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 2019》湖南垫底,这不是空穴来风能“评上的”,而是通过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对外发布的,就足以证明――这是在湖南的民意调查中所作出的客观结论。
就事论事,就周双国所在的地块实施的征地拆迁,违规亦是昭然若揭,尤其是弄虚作假――虚造名额。有关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彻查其中的腐败根源而予以严惩! 无知者心中无法,无畏者漠其不敬,叹息那些执政者于法斯戏,践蹂踏躏,难道对国家、对社会所演绎的不是一种伤害之戏吗!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就要体现出“法治”本身的价值,而不是让法治去伤害于民。法治是什么?法治是遵循信仰和正义的规律;法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石;法治是推动民主进程的标本;法治是为黎民百姓谋福祉的恩泽之源;法治是治国不紊的鸿猷之策……。
目前《限期腾地》抗诉申请已经受理,最高法再审立案正在审核中。针对周双国再审立案的限期腾地的诉求,将成为“司法为民”的一个标本。但愿这一夙愿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