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7日早上6:35分张先生驾车去市里办事,途径釜东大街与北环路口,遇到渚河交警大队查酒驾,(查隔夜酒)当时上路执法人员只是两名辅警李某、闫某,并没有民警带队 辅警强行把司机张先生带到邯郸市明仁医院抽检,到医院之后民警刘某才到现场确认并签字。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交警因此对张先生作出了暂扣驾驶证6个月、扣车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于交警的处罚,张先生原本已经打算认了,自己喝酒是事实,被交警查到了,也应该认栽,接受处罚。但他收到交警的处罚决定书后,拿起来一看,发现处罚决定书上有交警刘某签字,于是开始起了疑心。原来,交警扣留张先生的车辆时,民警刘某并不在执法路上,而是有一名姓李和一名姓闫的两名协警办案,可刘某找人打听了一下,得知刘、继文两名交警当时都不在路上执法现场。两名协警拦截车辆检查并没有按着执法程序执行, 警官证,执法证,上岗证,均未出示,而交警队无法提供的执法资料,同时无法确定执法身份。
张先生认为,交警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而且现场执法人员冒名顶替,违反了执法程序性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有正式民警带队指导督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另有规定,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交警队对张先生作出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并存在严重执法犯法不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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